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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六)加强救助管理,落实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信息传递制度,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海洋灾害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和乡、村一级地方政府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完善救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各级救助责任。加强专业搜救船舶的动态待命值班和渔政执法船(艇)的值班备航,保障应急响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强化救助装备,提高渔政执法船救助能力;加强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配备监管,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信息跟踪监管制度,增强渔船自救、互救能力;完善市际间渔业安全抢险救助协调机制,形成省域救助合力。
  七、加强远洋与涉外渔业管理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远洋渔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远洋与涉外渔业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远洋与涉外渔业安全监管体系,实施综合治理。抓住监管源头,强化远洋渔业项目监管,严格项目申报、审核;强化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安全通信等重点环节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双边重点海域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要参照国际航运船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体系运行程序,与有关国际安全公约要求保持一致。要教育和组织船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船舶作业人数安全定员规定。自觉遵守国际渔业公约、协议和管辖国渔业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管辖国渔业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落实船舶应急部署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发生。外事、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
  八、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十八)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普法和科普常识宣传咨询活动,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到港、上船、进村、入户。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十九)要加强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渔船船东的法制教育,监督其依法履行船员培训职责。科学组织开展船员培训工作,坚持日常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统筹近海和远洋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各市要积极争取在“十一五”末建立健全具备电化教学和船员安全技能实际操作条件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深化渔业船员素质教育,积极探索渔船用工规范化管理新机制。渔业、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及有关专业院校要加强合作,开展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安全技能岗前培训,逐步将渔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社会用工统筹,改善渔业从业人员队伍结构,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用工的规范化。
  九、完善渔业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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