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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一)进一步强化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渔港港主)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企业要根据从业人员数量,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四、加大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治理力度
  (十二)要加强对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坚决查处违反渔港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渔船安全适航和渔船航行与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渔船、渔港、作业人员管理入手,坚持海上与陆上结合,狠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全程监管。加强执法宣传和检查,集中开展打击“三无”渔船及渔业“三非”治理行动。加强对滩涂采贝运输和陆岛客货运输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实现贝类及客货运输的专业化,有效解决采贝船和渔船违规从事客货运输的安全难点问题。
  五、进一步强化渔港安全管理
  (十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全面组织开展渔港安全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申报、验收与批准公布。对现有的未纳入管理的渔港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对外公布,可派驻渔港监管人员;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治,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坚持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建设活动,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渔港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逐步公布纳入管理的渔港名称,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省渔港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
  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和海难救助能力
  (十五)要建立健全海事、搜救、渔业、边防、气象、海洋、通信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的救助保障体系,完善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搜救中心协调指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为主体、渔业系统救助力量全力参与、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的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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