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通信技术和安全装备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六)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支持渔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完善渔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逐步设立渔业抢险救助和政策性保险配套专项资金,加速渔业海难搜救体系建设和建立渔业船员安全后续保障;完善近海渔船安全救生设备和通信设备配套。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渔船渔港安全生产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安全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投入的实效作用。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和《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始终处于法定标准状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落实从业人员人身保险和人身伤亡赔偿。
三、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素质。对纳入管理的渔港可派驻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保障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对未纳入管理的渔港和自然停泊点一律予以取缔,不准渔船停泊。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未纳入管理渔港和自然停泊点管理。
(九)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认真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加强渔船安全技术检验,强化对渔船、船员及纳入管理的渔港监管。要以渔业企业、船主、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海事、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处置工作。工商、国防科工、公安、边防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依法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