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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法规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装备,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达到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设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努力为一级以上渔港配套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渔船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逐步完善对二、三级渔港和纳人管理的渔船简易停泊码头安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比“十五”期末明显减少。到2015年,形成以实现体系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和完备抢险救助手段为支撑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沿海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全省渔港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渔港建设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增强容纳量,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工程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船管理,严格渔船报废制度,禁止“三无”渔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人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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