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梳理和摸清辖区内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纳税人数量、分布情况分析,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工作。
(2)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提高参与汇算清缴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法规。
(3)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
(4)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要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5)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推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工作,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的作用。
2.实施阶段
(1)受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后,应检查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辅导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网报比率,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告知纳税人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相关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2)资料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经初步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税或退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4)违法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面达到100%。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5)资料整理归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
3.总结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