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2.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8年度鉴证报告。涉外企业2008年度鉴证报告仍可以委托办理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鉴证报告格式,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6月12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5)的电子表格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并将各客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电子文档压缩为光盘同时报送。《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内容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鉴证报告编号、代理方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全称及编码(地税)、鉴证报告类型、查增查减所得额和查增查减所得税等等。光盘报送格式:首先分国税经管业户和地税经管业户建立一级电子文档,然后按客户所属行政辖区域建立二级电子文档,再按客户建立三级文档(名称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
(三)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对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要明确分管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质量,把握难点和解决相关问题办法等情况。内部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汇算清缴组织、宣传培训、时间进度、质量保证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局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