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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4)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必须在2009年5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③除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④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⑤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⑦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2009年5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方案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要求
  中介机构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要求,依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严守业务准则,公平、公正地发表鉴证意见,提高涉税鉴证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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