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1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各环节工作,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与宣传,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略)
  3.收入明细表(略)
  4.成本费用明细表(略)
  5.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方案。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外,凡在200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2009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