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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局近接较多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问题的咨询,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申报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换算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有关规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一般情况下,当营业税税率为0.05时,换算率为0.85。
  在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由于系统设计缺陷,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下的换算率按照(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0.9)设定。该缺陷须由上级税务机关修改,我局已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优化建议。
  税务总局最新关于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的补丁中已考虑该问题,即对换算率中营业税税率默认为0,换算的收入额自动计算、可以按照减除营业税税率后的收入额进行修改。目前我局正加紧对该补丁进行测试,待测试完成并升级后,因季度申报产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税款差异可在年度申报中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关于2007年度已经批准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2008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免税待遇问题
  在上级没有新规定之前,该类代表机构2008年仍在批准的驻在期限内,或者驻在期到期前申请了延期且跨2008年的,可暂按原批准文件,2008年度继续享受免税待遇,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三、关于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是否需要参加汇算清缴以及参加汇算清缴时是否需附送鉴证报告及进行电子申报的问题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不用参加年度汇算清缴,其他类型的临时来华承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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