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认真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之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对影响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紧抓不放。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安监、城建、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各相关企业每月30日前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