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相应罚款数额。
4.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5.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首错免罚”制度(对企业的首次一般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企业有效整改的前提下,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三)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发布程序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范围、对象、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做作出具体规定),以及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
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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