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京社保发[2009]40号)
根据《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
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5月31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将参保人《2008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寄往参保人。
二、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对2008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账单只用于对上一年度参保人缴费信息核对之用,参保人对所核对信息如有异议,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