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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会〔2009〕44号)


陈志杰、张斐敏、朴继红、李金生、罗慈贞: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陈志杰、张斐敏、朴继红、李金生、罗慈贞等5人发起设立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元,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志杰为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瑞华大厦北塔29H号房。邮政编码:510630。

  三、拟担任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陈志杰、张斐敏、朴继红、李金生、罗慈贞等5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广州华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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