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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须接受黑龙江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安排固定的检查联系人员,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黑龙江专员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时,应向黑龙江专员办报告,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检查动态和检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专员办在开展检查过程中,须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均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检查结果的汇总并研究处理处罚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事务所分所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以及黑龙江专员办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的,黑龙江专员办应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以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黑龙江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送达并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事务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事务所应认真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及时上报黑龙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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