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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审计执行情况;

  (四)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跟踪分析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信息,开展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重点企业财务报表情况、媒体公开报道信息情况等跟踪与分析,及时掌握事务所执业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违法违规迹象,及时启动现场调查或专项检查程序,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加大违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为防止滥用举报权利,举报人必须以真实身份进行举报,必须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为其投诉举报的事项提供初步证据等。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黑龙江专员办将予以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有必要进行回访检查的;

  (十四)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五)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务所应对全年审计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末报送黑龙江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审计客户情况、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情况、分所管理模式、审计准则执行、人员情况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黑龙江专员办每年末要将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事务所存在疑点问题、违法违规线索以及需要了解情况的,黑龙江专员办将及时到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等,也可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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