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审计执行情况;
(四)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跟踪分析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信息,开展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重点企业财务报表情况、媒体公开报道信息情况等跟踪与分析,及时掌握事务所执业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违法违规迹象,及时启动现场调查或专项检查程序,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加大违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为防止滥用举报权利,举报人必须以真实身份进行举报,必须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为其投诉举报的事项提供初步证据等。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黑龙江专员办将予以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有必要进行回访检查的;
(十四)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五)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务所应对全年审计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末报送黑龙江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审计客户情况、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情况、分所管理模式、审计准则执行、人员情况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黑龙江专员办每年末要将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事务所存在疑点问题、违法违规线索以及需要了解情况的,黑龙江专员办将及时到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等,也可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