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7.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8.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黑龙江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事务所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黑龙江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民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依法对事务所进行行政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
第五条 黑龙江专员办通过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方式,开展对事务所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提高行政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黑龙江专员办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及协作,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七条 事务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同时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认真配合黑龙江专员办依法开展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八条 黑龙江专员办通过加强日常联系和相关监督信息的采集分析、建立重点关注等制度,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情况和信息等,加强对事务所的日常监督,逐步形成较为顺畅的“点对点”动态监控机制。
第九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黑龙江专员办通过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审计执业、会计信息等情况。各事务所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对本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重要事项,应当按财政部规定要求报备,报备财政部的资料要在报备后一周抄送黑龙江专员办,对执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黑龙江专员办反映。
第十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黑龙江专员办将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互联网、新闻媒体、股票交易系统、上市公司公告等多渠道、全方位收集相关信息,根据采集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日常监管数据库。各事务所应切实履行年度业务报备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并将报备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资料在报备后一周内以电子文档等形式抄送黑龙江专员办。业务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