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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黑监【2009】61号)


各有关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特制定《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黑龙江专员办)负责对财政部授权范围内的下列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

  1.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3.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5.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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