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推荐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省海外联谊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陕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十九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每年底,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年度人才引进工作,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具体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期评估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
(一) 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二) 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三) 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
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标准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可纳入“百人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本省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