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报牵头组织单位。
(二)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三)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陕创业、服务的资助和有关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将其列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者,直接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专项办牵头,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发改委、财政、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等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