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五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
(一)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省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居留许可手续。符合规定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为其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