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妇联关于印发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岗位成员名单,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

  第三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市级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社会监督。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市级“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行业要组建相应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氛围,提高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巾帼文明岗”每年要进行创建总结,报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通过一定的媒体渠道进行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对督查中发现创建工作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