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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妇联关于印发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第十五条 示范作用明显。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敬业高效、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七条 有完善的学习交流制度。各创建集体要加强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制订学习培训制度。各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对岗位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将培训、交流等活动纳入考核内容。各创建单位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真正把“巾帼文明岗”建成岗位女性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的阵地。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岗区”联创机制或“岗村”、“岗户”、“岗企”等结对联系制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巾帼文明岗”成员将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十九条 有展示风采的平台。能通过一定形式和载体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有条件借助信息网络平台的岗位应建立网站(网页)反映创建成效。

  第二十条  能充分发挥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作用。“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要结合单位文明创建,健全文明服务制度,规范文明岗服务行为,树立文明形象,在实现社会文明和谐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市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县(市)区或市属委、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荣誉至少一年以上,并征求文明岗所在社区(街道)或村(乡镇)意见。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认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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