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巾帼示范社区、巾帼示范村相结合,打破城乡界限,形成城乡共建、共同发展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巾帼建功”标兵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八条 宁波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九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中有一位为女性。除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十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敬业奉献、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社会好评。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净化、美化、人性化”。
第十四条 岗位文化建设有特色。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