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妇联关于印发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加强并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
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系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加强并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我市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教育、引领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提高城乡妇女综合素质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守法、爱岗敬业、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