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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督促检查和全面推进阶段(6至9月)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巩固去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分析辖区内治理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分类管理,集中整治。

  2.要重点抓好《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和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强化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3.6月份,要结合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要求组织好治理行动,布置落实好夏季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4.7-9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抢险队伍、物资、设备以及防暑药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为国庆60周年和“十一”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针对年底赶工期现象增多等情况和冬季施工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积极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的实体防护以及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组织对已整改的隐患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成果和经验教训,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我委成立由郑世海主任任组长,倪炜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法规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将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在5月31日前报我委,传真:87191022,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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