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实施专家论证的;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立民工学校的;
(七)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八)建筑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未制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防汛防台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十一)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十二)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四、步骤安排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贯穿于“安全生产年”活动中,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同步检查推进。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结合本方案要求,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域、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内容和要求,强化责任分解和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提高各方主体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