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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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