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9〕372号 2009年5月25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将更名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25日起,本市启用登记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同时停止颁发登记机构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二、2009年5月25日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除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外,委托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具体承办所辖行政区内的房屋登记发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