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退税复审。深圳市财政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复审后,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退税申报资料提交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进行终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附复审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退税终审。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对退税申报资料、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税的意见及金额,并下发退税批复文件,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附件11)。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等,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库印鉴后,将上述文书送达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金库深圳分库收到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核对一致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章 退税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深圳市(区)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
(一)深圳市(区)财政局建立经办人、处(科)长、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制度。
(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建立初审、复核、复审、分管办领导、办主要负责人五级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退税资料的管理。
(一)深圳市(区)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加强退税资料的管理,对企业申请退税的时间、申报金额、核减金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设置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
(二)深圳市(区)财政局应对申报人的申请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退税申报资料、初(复)审意见书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并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归档。
(三)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对退税申报资料及审核审批过程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按照《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家金库深圳分库进行退税数据对账,国家金库深圳分库应配合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进行对账工作。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发现退税金额有误或其所列的预算科目有误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通知国库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
(一)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申报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内容通报给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和深圳市各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申报人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报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退税资格;凡问题在申报人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退税资格。
(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为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复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要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四)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深圳市(区)财政局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退税单位有权对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办事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
2、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流程图(略)
3、关于办理退付增值税的请示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5、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入库审核表
6、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请计算表
7、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8、未受处罚申明
9、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10、退税单位申报登记表
11、收入退还书
附件1:
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 |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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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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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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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号
| | 退税行业或产品
| |
主管税务机关
| | 纳税人识别号
| |
退税开户银行
| | 退税账号
| |
企业负责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退税申请文件依据
| |
退税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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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深圳市财政局复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终审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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