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预决算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即立项审批手续、招标程序、设计变更、合同管理、材料采购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督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即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内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有关税费等内容的发生是否客观真实,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多列费用等问题。特别需关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定额、多计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多计重计费用、错取费率等情况。
(四)项目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即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管理是否规范。
(五)反映和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BT、BO、BOT和TOT等建设项目在预决算审计时还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以此作为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合同谈判的依据。
(二)对项目的实施和变更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各项变更手续是否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三)对项目的决算进行审计确认,以此作为测算投资利息、回报及回购价的基础。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和交办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
第八条 当年完工的项目,当年进行工程决算审计;项目投资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未列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审计。属于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审计(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当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