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昆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节约投资,强化勘察、设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设计项目造价高等行为,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又好、又快、又省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特点,特提出加强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设计有地勘、施工有图纸。
二、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质量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三、实行勘察招标投标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对勘察方案进行优劣比较,确定勘察中标单位。
四、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五、凡使用于施工图设计依据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取得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报告书,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六、实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制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的,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招标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可面向国内外进行。
七、依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分类标准,快速路、主干路的勘察、设计方案招标,应当在不少于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方案中进行招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方案,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其他形式道路的设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