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4号)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和保护,根据《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第三条 我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见义勇为公民奖励和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落实。
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广电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报道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活动。
第六条 关爱见义勇为公民,为见义勇为公民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市民为见义勇为公民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七条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