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值班通报制度。卫生系统将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熟练应用各种办公设备,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三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值班人员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信息接报。接受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可能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发,事情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时间发生地事件相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处置意见,及时催办与落实领导批示,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报告、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