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现对《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楚政办发〔2005〕17号)予以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为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粮食安全意识,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生产发展、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组织机构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检查落实和考核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