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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五、大力推进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尤其要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采取措施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及在学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的课业,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禁止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单一标准,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和评价学生的单一标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与《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做好与《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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