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09〕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2月24日由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订与实施,是贯彻国家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是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上海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大意义。此次修订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以国家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为立法依据,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为需求,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从本市实际出发,对国家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作进一步细化,将本市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就学管理、基本保障、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对于落实《
义务教育法》、保障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