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完善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主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支持中南大学等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有项目、带技术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高校毕业生进入高新区和创业园创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各有关部门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推荐等各类就业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户籍托管服务,并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帮助大学生就业。
各高校要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创业和创新能力。加强校园招聘管理,打击以虚假信息、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各类非法中介,净化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审查合格后,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中心要免费提供见习期间的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在现有9个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基础上,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见习基地,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与鉴定补贴。
八、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要切实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减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负担。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