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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富民强省的宝贵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调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经费,由省财政解决。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就业并服务满5年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其学费按规定代偿。
  县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或招聘。录用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档,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档。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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