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进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必须办理备案。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建筑分包活动。总包方违规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保证与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通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资质备案管理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外进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组织召开的会议,执行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须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必须保证上岗人员的专职到位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专职负责;要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禁止外进企业以缴纳项目保证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本市承揽业务。外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依据及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的建筑管理活动,必须由本企业的自有实体队伍承担。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施工。严禁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工程项目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纳入本市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进企业的监管,在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备案通知书》和《工程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外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处罚,记入外进企业诚信档案,不得参加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