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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邵东县牛马司、群力煤矿区、石膏群采矿区。
  岳阳市:平江县黄金洞、梅仙采矿区,临湘市桃林铅锌矿及周边历史群采矿区。
  常德市:石门新铺乡、五峰山、佳林历史群采煤矿区。
  永州市:江永县松柏镇锑矿区、粗石江镇锑泊矿区,江华县中南稀土公司红花源矿区。
  益阳市:赫山区南坝石煤矿区,桃江县灰山港石灰岩矿区,安化县清塘铺煤矿区。
  郴州市:柿竹园多金属矿区,瑶岗仙钨矿区、铅锌矿区,玛瑙山铁矿区,北湖区鲁塘镇石墨矿区,资兴市三都周源山、鲤鱼江、唐洞煤矿区,宜章县联达、浆水、杨梅山、梅田煤矿区,嘉禾县田心、袁家镇、肖家镇煤矿区,永兴县马田、永红煤矿区。
  怀化市:会同县坪村镇古迹坡煤矿区,辰溪县煤矿区,靖州县坪茶金矿区。
  娄底市:冷水江市锡矿山宝大兴锑矿区、铎山煤矿区、禾青铅锌矿,双峰县走马镇罗山煤矿、石牛乡南冲金矿区,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煤矿、恩口煤矿区,新化县煤矿区。
  (四)存在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旅游景区
  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郴州市、株洲市、衡阳市、邵阳市等地的旅游景区,地形地貌复杂,岩体风化程度较高,局部地区岩质松散,在强降水作用下,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可能性较大。
  (五)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主要交通干线路段
  以下路段地处山区,高陡边坡和高坡降冲沟等部位是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多发地段。
  1.铁路:焦柳线石门—会同段、湘黔线涟源—新晃段、京广线郴州—宜章段。
  2.高速公路:包茂高速公路、炎汝高速公路、岳汝高速公路、常张高速永定—慈利段。
  3.国道:G106炎陵—桂东—汝城段,G107临湘段、郴州—宜章段,G207双牌—道县段,G209花垣—永顺—龙山段、麻阳石羊哨段,G319沅陵一官庄段,G320洞口—竹田段。
  4.省道:S216蓝山一草鞋坪段,S218西岩—相梅坳段,S221红岩—靖州段,S228桑植—沅陵段,S229古丈—张家界段,S303石门—南镇段,S304慈利—石门段,S306张家界—慈利段,S308桃江—东坪段,S322资兴—桂东段,S324集龙—里田段,S326白芒营—竹市段。
  三、2009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与重点防范期
  (一)发展趋势
  1.湘西雪峰山以西地区。主要分布浅变质岩及沩山岩体、白马山岩体、瓦屋塘岩体、苗儿山岩体和越城岭岩体,岩石风化强烈,山高坡陡,地质环境脆弱,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高。该区是我省降水高值分布区,降水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机率大,地质灾害活动仍将保持较强水平。
  2.湘东幕阜山和罗霄山地区。地形地貌复杂,主要分布浅变质岩和花岗岩,其中花岗岩分布区地势高耸,岩石风化强烈,属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受气象因素和人为活动影响,地质灾害将呈加剧趋势。
  3.湘南骑田岭、阳明山、都庞岭及九嶷山地区。山高坡陡,岩石风化强烈,地质环境脆弱,属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受气象因素和人类活动影响,地质灾害发生多,特别是夏季热带风暴常常引发大量地质灾害。
  4.湘中湘南矿业区。矿业活动强度大,历史长,地质环境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人为活动引发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将会加剧,地质灾害损失也将呈增长态势。
  2009年,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将快速发展,新开工和在建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项目较多,在建时期,应特别注意防范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重点防范期
  根据气象部门气象趋势预测分析,2009年汛期(4~9月)总降水量南、北部略偏多,中部略偏少,5~7月将可能出现2~3段雨水相对集中期,期间部分地区有短时洪涝发生。区域降雨集中出现过程和局部地区暴雨期间,湘东南、湘西南及湘西北等山地丘陵区应重点预防因降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湘南还应注意防范7~8月间台风对该地区的影响。
  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密集区,矿业活动强烈地区,尤其是矿山生产集中抽排水期间,易导致地面变形,应重点预防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四、2009年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责任
  (一)调查
  2009年,全省将开展长沙市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双牌县、宁远县、蓝山县、江华县,怀化市辰溪县、麻阳县、新晃县,怀化市鹤城区,邵阳市邵阳县、武冈市,株洲市株洲县等13个县市区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此外,2009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全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调查和巡查。
  (二)监测
  本方案附件中所列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为本年度重点监测对象。对新近发现确认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应予以重点监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动植物异常等情况。监测要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工作责任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要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监测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情况,及时合理处置险情。
  3.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通信、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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