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个人创业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