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设区市担保机构;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七)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同级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八)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将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该资金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含个人贷款和企业贴息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省财政承担部分从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的贴息资金中拨付。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和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市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半年对各设区市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