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八条 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各级担保机构,并附微利项目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贷款申请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每季度结息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符合条件的上述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并附单位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首季提供)和经办银行出具的上季度利息回单。
(三)各级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贴息资金情况并及时将初审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五)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