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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三)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劳动组织。
  (六)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具体额度指:
  1、个人创业即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款,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据实财政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3、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小企业孵化基地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据实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向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和省本级财政预拨中央专项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全市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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