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关于
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视同再就业基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国家明令严禁的项目除外)
(一)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