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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

  临时救助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开展临时救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金额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能够维持当前基本生活需要确定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各地要结合实际,注意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配套,一般情况下不重复救助。

  三、科学制定临时救助受理和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作用。要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临时救助做到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四、落实临时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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