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凡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要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呈报单位必须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就文稿修改情况写出“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根据会议精神修改的文稿一并送交文电处(电子文档通过内网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不需再呈报发文“请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须在“情况说明”中一并写明迟报原因。
为加强机关安全和保密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不得到市政府机要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文件箱内投送简报、信函等。
八、加强对市政府印章审批使用的规范管理。各单位需要在有关公文、报表、奖状等处加盖市政府印章的,须严格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用印。
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文电处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修改后按规定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公文报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请示”公文印制样式(略)
2.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08〕52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鞍政发〔2004〕3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国家、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的公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的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