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公文时,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标注成文日期的当天将文件送达文电处;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政府应在标注成文日期的两天内将文件送达文电处。
四、明确办理权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报送公文。凡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公文,如有需要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一般不得越级上报。
五、加强文件会签。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事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涉及公文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公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能按时限回复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否则主办部门可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六、强化发文管理。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呈报单位应将发文依据、拟制的公文文稿和电子文档与“请示”一同送交文电处(电子文档需通过内网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并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拟稿部门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地区协调会签,对各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做出说明,并将采纳情况说明及会签原稿一并送交文电处,呈报会签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凡应履行而未履行会签程序的公文,文电处将退回呈报单位履行会签程序。
市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格式以及会签情况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发文数量,防止文件随意升级。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部署,不得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部署;已在有关会议上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另行发文;对随意升格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文件,坚决不予发文;可用办公厅文件发文部署的,绝不用市政府文件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