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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公文“体外循环”、“倒流件”、内容不清、附件不全、滥发文件、文件升级等问题,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2009〕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报送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以下简称文电处),由文电处统一登记,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按程序办理。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涉密事项以及特别紧急的重大突发事件外,呈报单位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
  对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秘书原则上不予受理,呈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文电处办理。
  二、规范公文格式。各单位上报公文的体例格式要符合《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辽政办发〔2004〕52号)的要求。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均应由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须在公文附注处说明情况。“请示”须一式3份,并在成文日期下空一行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需以附件说明文件内容的,所列附件应当齐全(具体公文样式参见附件1)。
  三、严格报送时限。各单位上报请示时,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并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包括拟由市政府及办公厅制发公文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紧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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