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到市或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施工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审批部门解决。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施工企业不拖欠工资的在其施工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